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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热点

国企混改之员工持股研究

2019-02-13 435 次

        一、员工持股的意义及法规依据

(一)意义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与经营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强化公司经营团队、公司以及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增强公司经营团队对实现公司未来成长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管理层和核心人员持股,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凝聚力和发展向心力,实现长效激励,构建一流人才工作的平台和机制,实现企业长远战略目标。

(二)相关政策脉络

国务院国资委于2008916日颁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对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做出初步规范;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施行企业员工持股

2014年,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后,提出就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制定“1+N”系列文件,并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问题纳入“1+N”文件范围;

2015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了试点先行、稳妥有序推进等要求;

20168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规范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主要法规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8916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国务院国资委2009324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对于尚未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现阶段实施员工持股主要适用139号文之规定。

 

二、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建议

(一)实施员工持股的时点选择

引入投资者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尽量延长员工持股与引入投资者之间的时间间隔,有利于降低员工持股方案的成本。

1、对企业而言,由于员工持股可能会被认定为股份支付,对企业当年度净利润会产生影响,因此,员工持股实施越早,员工持股与引入投资者之间的时间间隔越长,对报告期内净利润及其递增走势的影响越小,相应对IPO的影响越小

    2、对员工而言,鉴于公司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提升,员工持股实施越早,则员工入股的价格(在不低于评估值的前提下)越低。

3、此外,如果公司净利润是增长的趋势,战略投资者进入拟上市公司的时间越晚,越有利于提高增资价格、增加溢价,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员工持股取得公司股权的方式

1、《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明确规定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因此,现行法规禁止了大型国有企业向管理层转让股权,大型国有企业若计划实施管理层持股方案,只能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

大型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并未限制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

2、根据2016624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规定,国有企业增资原则上应当进场交易,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根据32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因此,如果以该条款为依据,将员工作为特定做投资方,出于利益共同体需要,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增资扩股实施员工持股。

    (三)增资价格的确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2016624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涉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增资需履行评估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因此,国有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实施员工持股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计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基础确定员工增资价格。

    (四)员工持股的形式

    员工持股的形式可以是直接持股,也可以通过持股平台(如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1、鉴于员工持股人数较多,从有利于维持激励效果、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提高决策效率和优化员工管理的角度来看,间接持股方式均优于直接持股方式

例如:员工如果离开公司,可以在持股平台中直接转让其份额,不会导致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也不会因其与持股平台的纠纷对拟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拟上市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由持股平台内部进行决策后行使表决权,避免了拟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众多造成的决策效率低下问题。

    2、此外,从上市后股票变现收益税负角度看,自然人按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后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间接持股中,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时,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通过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方式间接持股的,未来可以将持股平台通过搬迁至有税收优惠的低税负地区,尤其部分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税以及财政返还政策(如西藏、新疆),从而达到比直接持股税负更低的合法节税效果

    综上,建议采取间接持股方式实施员工持股。

    (五)员工持股的持股比例

    建议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视相关情形确定,并需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参加员工持股的主体要求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对员工持股的主体要求如下:

    1、激励员工应当为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与该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国有企业股东的员工不得参与下级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

    (七)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的资金应当为员工自有或自筹资金,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八)员工持股的锁定期

    员工持股无论采取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方式,其作为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如下:

    1、法定锁定期: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无论是否上市,在国有企业完成股改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员工持股主体的股份需锁定一年

    2)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国有企业上市后,员工持股主体的股份需锁定一年

    上述锁定期可能存在重叠,以最晚届满的锁定时间为准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除适用上述关于股东锁定期的规定以外,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仍需遵守下列规定:

    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自愿锁定期:

    在不违背法定锁定期的前提下,员工持股主体还可以自愿延长锁定期

    (九)员工持股的管理

    如采取间接持股方式,可以在持股平台中制定关于持股平台内部的份额转让、因员工离职、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导致的退出等的制度或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前述内容,作为员工持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便对员工持股进行有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