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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的通知

2017-12-05 325 次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国资委党委修订完善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

                                                                         2014年4月16日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制定本规则和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监管企业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监管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坚持依法决策。监管企业进行重大事项决策,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监管企业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经济发展和市场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四)坚持民主决策。监管企业进行重大事项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经职代会讨论,接受群众监督。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五)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八)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十一)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规则和程序执行。

(十二)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三)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四)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国资委反映。

(十六)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十七)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十八)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由企业领导直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十九)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治区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涉及事项较为复杂的,应当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3.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5.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二十)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二十一)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

2.通知开会。会前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需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的,按规定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必要时进行票决制。

4.会议决定。(1)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5.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企业党委工作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

五、议事相关要求

(二十三)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二十四)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二十五)企业党委工作部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企业人事(干部)、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二十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程序进行。

(二十九)本实施程序及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三十)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